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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2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陈琴与刘泽,重庆市大足区百贤亭土菜馆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琴,重庆市大足区百贤亭土菜馆,尹光华,刘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2651号原告陈琴,女,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市大足区百贤亭土菜馆。负责人,尹光华。被告尹光华,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泽,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琴诉被告重庆市大足区百贤亭土菜馆、被告尹光华、刘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内容申请客观、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琴承担。审判员  陈期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黄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