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法执字第7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任伟执行张宏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伟,张宏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第720-3号申请执行人任伟,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宏璞,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任伟与张宏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15年9月2日将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执行完毕,并交付给申请人,申请人也表示对剩余未能执行部分案件款予以放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甘商初字第2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员 :许少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 张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