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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4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资中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资中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458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奔月路100号,组织机构代码90320403-9。负责人人张廷文,该支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资中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重龙镇后西街38号,组织机构代码90675538-9。负责人李珉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资中支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资中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资中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资中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王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