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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行终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胡健与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临淄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临淄分局,胡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淄行终字第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临淄分局。法定代表人张海萍,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德玉,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临淄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冯建钟,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健,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办事处尧王村村民。上诉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临淄分局因被上诉人胡健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临淄分局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临淄分局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临淄分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商利群审 判 员  卢长普代理审判员  孙立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冯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