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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许先信与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诉兰考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57号许先信:你因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以下简称开封汽运公司)诉兰考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汴行终字第32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适当。首先,你自认经开封汽运公司同意在其土地上自建房屋,开封汽运公司与被诉房屋登记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你和兰考县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开封汽运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登记行政行为内容的时间,你主张开封汽运公司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理由不能成立;第三,你申诉称被诉房产证系1994年0005083号房屋所有权证换发而来,但两证中建筑结构由“砖木”变为“砖混”,且根据现场勘验笔录,房屋实际面积与登记面积不一致。兰考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为存在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原审撤销兰房(2002)字第000367号房屋所有权证并无不当。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许先信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