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邓德文与苏清云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德文,苏清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03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德文,男,汉族,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余前忠,汉中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清云,女,汉族,小学文化。委托代理人石翠娥,宁强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邓德文因与被上诉人苏清云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5)宁强民初字第00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德文书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及二审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邓德文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及二审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5)宁强民初字第0029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邓德文撤回一审起诉及二审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以上案件受理费共计300元,由邓德文负担。退回诉讼费300元,由邓德文持据分别到一审法院及本院各领取1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鲁卫平代理审判员 李俊霞代理审判员 丁腾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