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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3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黎映辉与黎文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映辉,黎文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3644号原告黎映辉。被告黎文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映辉诉被告黎文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黎映辉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映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映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2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461元,由原告黎映辉负担。审 判 员  简松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