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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军与被告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1154号原告张军,男,汉族,农民。被告康平,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与被告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张军负担。审 判 长  王彦弼审 判 员  赵伟国人民陪审员  白治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邓凤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