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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提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东升与山东蓝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东升,山东蓝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352��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东升。委托代理人:刘晓燕。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蓝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德敬,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李东升因与被申请人山东蓝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民一终字第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东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刘 欣代理审判员  郝万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于 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