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堂民初字第2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与李春梅、夏洪全、陈德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陈德伍,陈德肆,李春梅,夏洪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223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代表人庄永进,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义兵,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员工,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代理人XX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员工,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陈德伍,男,1969年3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陈德肆,男,1966年1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李春梅,女,1970年1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夏洪全,男,1972年5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陈德伍,男,1969年3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诉被告陈德肆、李春梅、夏洪全、陈德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于2015年9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正权人民陪审员 代孝成人民陪审员 刘 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朱小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