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2015-163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彬,淄博必图仓储有限公司,山东春颖实业有限公司,孙普民,王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1634号申请执行人杨彬,男,1972年8月8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西北村3组83号莲池村9号。被执行人淄博必图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世纪路北首。被执行人山东春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石桥街道办事处王东村。被执行人孙普民,男,1967年11月27日生,现住淄博市张店区颐和花园小区12-1-102。被执行人王友东,男,1970年12月10日生,现住淄博市淄川区西河镇敦仁村。本院在执行杨彬诉淄博必图仓储有限公司、山东春颖实业有限公司、孙普民、王友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尚有30506.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商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