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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仲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与常州市荆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常州市荆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仲保字第00039号申请人常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103-1号。法定代表人贾金庚,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常州市荆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健身路12号。法定代表人董正彬。常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常州市国土资源局与常州市荆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常州市国土资源局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5年8月18日提请本院保全被申请人价值3510万元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荆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1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 伟代理审判员  杨权法代理审判员  钱荣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恽妍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