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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民申字第0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周明华与曾维秀排除妨害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明华,曾维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申字第016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明华。委托代理人:向体荣。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曾维秀。再审申请人周明华因与被申请人曾维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周明华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周明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明华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彭晓辉代理审判员  龚 璟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