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2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杨桂英与李大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英,李大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2132号原告杨桂英,女,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身份证号:XXX。委托代理人黄鹤宇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李大海,男,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身份证号:xxx。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隆化镇下甸子村。代表人车文增,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薇。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桂英与被告李大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国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浩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