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台初字第03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曹宇诉被告张丽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宇,张丽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台初字第03323号原告曹宇,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台吉管理区。被告张丽丽,女,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中县茨于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宇诉被告张丽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宇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宇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丽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毛 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