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台初字第03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曹宇诉被告张丽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宇,张丽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台初字第03323号原告曹宇,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台吉管理区。被告张丽丽,女,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中县茨于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宇诉被告张丽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宇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宇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丽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毛 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