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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耀民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波与被告张海静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耀民初字第00331号原告王某,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耀州区演池乡。被告张某某,女,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耀州区演池乡。本院在审理王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红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穆军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