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耀民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波与被告张海静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耀民初字第00331号原告王某,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耀州区演池乡。被告张某某,女,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耀州区演池乡。本院在审理王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红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穆军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