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澧县银龙纺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合力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审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澧县银龙纺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合力化纤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340号申请人澧县银龙纺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湖南合力化纤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澧县银龙纺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合力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一审审结,该案(2012)双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湖南合力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双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彭志军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远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