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浔执民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费建荣与湖州新嘉力印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建荣,湖州新嘉力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浔执民字第1486号申请执行人:费建荣。被执行人:湖州新嘉力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法定代表人:蒋义康,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浔练民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州新嘉力印染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500元及逾期利息。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州新嘉力印染有限公司的相应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湖州新嘉力印染有限公司的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振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凯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