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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中刑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焦堂凯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焦堂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332号罪犯焦堂凯,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靖远县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8日作出(2006)白中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焦堂凯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6万元,刑期自2005年10月2日至2021年10月1日止,于2006年7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2月17日,本院以(2009)定中刑执字第328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二年;2012年6月29日,本院以(2012)定中刑执字第27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8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仍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考试平均成绩88分。并取得电焊初级技术等级证书。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从事编织袋折角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减刑以来,共获奖分343.5分,受监狱表扬8次,记功2次,2012年、2013年连续两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被监狱评为优秀学员。本次缴纳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焦堂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海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