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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01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周桂树、江国清与冉应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桂树,江国清,冉应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1568号原告周桂树,男,1958年出生。原告江国清,男,1953年出生。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左永胜,重庆市武隆县火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冉应均,男,1971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冉春林,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桂树、江国清诉被告冉应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桂树、江国清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请求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故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桂树、江国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二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桂树、江国清负担。审判员  李林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钱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