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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执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2013执580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永祜,刘心敏,杨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580号申请执行人毕永祜,男,1963年1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索镇镇前毕村2组35号。被执行人刘心敏,男,1973年7月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淄博市张店区柳泉璞苑小区82号楼5单元501室。被执行人杨璇,女,1979年7月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淄博市张店区荆园小区27号楼2单元202室。本院在执行毕永祜诉刘心敏、杨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22000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刘国华审判员  韩增福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郑云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