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二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莫某某与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某,文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二初字第432号原告莫某某,男,汉族。被告文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某与被告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宇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朱玉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