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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2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XX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维联传热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维联传热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902号原告:浙XX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贤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建成,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维联传热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行健。原告浙XX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维联传热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由原告浙XX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叶旭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