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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商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怀安县天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任治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安县天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治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商初字第270号原告怀安县天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怀安县柴沟堡镇奕府上城底商,法定代表人岳剑锋。委托代理人苑新家,该公司部门经理,特别代理。被告任治国。原告怀安县天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治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怀安县天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任治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怀安县天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9.68元,减半收取274.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丽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