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民初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于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1366号原告于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刘海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毛克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