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原民初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于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1366号原告于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刘海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毛克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