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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商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周泽权与朱军海、王玲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泽权,朱军海,王玲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商初字第1414号原告:周泽权。委托代理人:陈坚,系仙居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军海。被告:王玲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泽权与被告朱军海、王玲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泽权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泽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泽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原告周泽权负担。审 判 员 徐妙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吴冰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