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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少民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於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於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少民初字第00359号原告於某。被告宋某。原告於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於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法律规定,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於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屈艳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吴峥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