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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常州市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戴娟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娟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068号原告:常州市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北街10号。法定代表人:周志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奚志锋、陶文霞,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娟慧。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戴娟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州市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州市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世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陶涵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