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刑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郑宪贵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331号罪犯郑宪贵,男,195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辽宁省双辽市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陇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郑宪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3年9月4日至2016年9月3日止,于2013年11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8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平均成绩79分,并取得创业培训证。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从事机加检验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入监以来,共获奖分144分,受监狱表扬3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宪贵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