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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执字第3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伍林与广州创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林,广州创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3239号申请执行人:伍林,住湖南省沅江市。被执行人:广州创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杨浩波。申请执行人伍林与被执行人广州创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资纠纷一案,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广州创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51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依法在另案【(2014)穗花法执字第3436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424.69元,并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一批,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机器设备正在拍卖处理中,本案需待拍卖得款后方能参与分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在拍卖期间依法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在另案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在拍卖期间依法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323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文秀执行员  王大亮执行员  李 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袁建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