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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行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解义芳、解春芳等与泌阳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义芳,解春芳,解强,解伟,泌阳县人民政府,解兴才,解兴增,吴国琴,席桂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驻行初字第100号原告解义芳,男,汉族,1960年1月8日生,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解春芳,男,汉族,1963年4月20日生,住址同上。原告解强,男,汉族,1973年12月7日生,住址同上。原告解伟,男,汉族,1966年3月26日生,住河南省泌阳县。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禹翀,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树营,县长。第三人解兴才,男,汉族,1964年7月11日生,住泌阳县。第三人解兴增,男,汉族,1954年4月20日生,住址同上。第三人吴国琴,女,汉族,1954年11月8日生,住址同上。第三人席桂歌,女,汉族,1954年8月10日生,住址同上。原告解义芳、解春芳、解伟、解强诉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的泌政土(1999)069号、070号、071号、072号四个《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复》及为解遂章颁发的No05××17号房产所有权证一案,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予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尚未向各方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时,2015年9月1日原告解义芳、解春芳、解伟、解强以起诉列当事人主体错误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解义芳、解春芳、解伟、解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义芳、解春芳、解伟、解强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有四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曙光审判员  秦永奇审判员  程海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