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和再香与张先锋、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再香,张先锋,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811号原告和再香。委托代理人徐浩(特别授权),金乡德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先锋。委托代理人张英利(特别授权),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闫仁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和再香诉被告张先锋、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和再香以与被告张先锋、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先锋、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和再香以与被告张先锋、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先锋、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再香撤回对被告张先锋、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共计420元由原告和再香负担。审判员 郝 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尚秋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