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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倪玉国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倪玉国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662号罪犯倪玉国,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滕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八月四日作出(2006)枣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倪玉国犯抢劫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鲁刑执字第13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6日起至2028年7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8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2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倪玉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3次,被评为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倪玉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3次,被评为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倪玉国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已履行罚金16000元。该犯于1996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1月27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1年3月6日止。本院认为,罪犯倪玉国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该犯属于累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倪玉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6日起至2023年6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