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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执字第16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坪山新区社会建设局与深圳市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坪山新区社会建设局,深圳市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1696-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坪山新区社会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杨某,局长。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行政处罚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坪山新区)作出的深坪劳监罚字(2014)第02-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本院(2015)深龙法行非诉审字第154号行政执行裁定书裁定予以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其在本案中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0500元的财产或等值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丽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华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