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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商初字第3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徐国明与杨春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明,杨春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3055号原告:徐国明。被告:杨春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明与被告杨春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国明以要求与被告杨春芳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国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国明负担。审判员  周迪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