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商初字第3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徐国明与杨春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明,杨春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3055号原告:徐国明。被告:杨春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明与被告杨春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国明以要求与被告杨春芳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国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国明负担。审判员 周迪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