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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5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盈石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盈石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52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朝田村***号。法定代表人:孙国斌,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盈石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寿路1111号889悦达中心7楼。法定代表人:司徒文聪,董事长。上诉人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盈石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九法民管异初字第00228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其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上诉人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称其实际经营地在重庆市江北区,无证据证明。因此,上诉人的住所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朝田村200号,属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辖区。故被上诉人盈石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吴剑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