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张执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2013-746号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新建,张勇,安长生,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746号申请执行人毕新建,男,汉族,1972年11月17日生,无业,住张店区柳泉路33号院1号楼5单元102号。被申请执行人张勇,男,回族,1977年7月11日生,个体工商户,住临淄区金岭回族镇金岭南路384号。被申请执行人安长生,男,汉族,1978年1月14日生,淄博市周村区第三中学老师,住周村区南郊西陈村6号楼3单元601室。被申请执行人刘伟,男,汉族,1968年3月17日生,淄博市人民公园职工,住张店区共青团西路北二巷19号楼103号。本院在执行毕新建诉张勇、安长生、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220104.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