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一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1227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祥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代理审判员 孙莲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