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董运伟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933号罪犯董运伟,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作出(2012)峄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运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盗窃罪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刑期自2012年2月2日至2024年2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董运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董运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董运伟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董运伟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运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