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惠英与郝昕圆、刘学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惠英,郝昕圆,刘学军,磴口县腾亚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保字第304号申请人刘惠英,女。被申请人郝昕圆,女。被申请人刘学军,男,系郝昕圆丈夫。被申请人磴口县腾亚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学军申请人刘惠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郝昕圆、刘学军、磴口县腾亚牧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磴口支行金穗分理处(账号:xx;户名:xx)的牛场征收补偿款xx万元予以冻结。内蒙古京致亨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刘惠英承担保证责任。经审查,申请人刘惠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郝昕圆、刘学军、磴口县腾亚牧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磴口支行金穗分理处(账号:xx;户名:xx)的牛场征收补偿款xx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保全价值xx万元部分)。二、内蒙古京致亨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刘惠英承担保证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刘惠英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注: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向本院递交续封申请书,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审判员 巫丽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连淑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