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执字第9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松天与被执行人季洪青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松天,季洪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字第977-5号申请执行人崔松天,男,1974年2月2日生,汉族,和龙市东城镇农机站站长,现住和龙市文化街文学社区***组。被执行人季洪青,女,1980年6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光明街林苑小区。申请执行人崔松天与被执行人季洪青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执行纠纷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延中民四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季洪青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房屋差价款51034元;2、案件受理费617.5元;3、执行费674.7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0月20日,因双方达成和解本案中止执行,后因被执行未能履行和解方案本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已支付欠款共计4万元,现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四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俊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永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