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终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山东明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边志国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明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边志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终字第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明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柞村镇普渡口村。法定代表人:王辉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江涛,男。委托代理人:房志礼,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边志国,男。委托代理人:苑国强,男。上诉人山东明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边志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山东明磊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江涛、房志礼,被上诉人边志国的委托代理人苑国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2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牛金臣审 判 员 张江涛代理审判员 崔海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