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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民初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任相华与卜德华、刘宜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相华,卜德华,刘宜贵,刘雪梅,韩国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1256号原告:任相华。被告:卜德华。被告:刘宜贵。被告:刘雪梅。被告:韩国梁。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相华诉被告卜德华、刘宜贵、刘雪梅、韩国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相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晓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曹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