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武汉奥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前行者体育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793号原告武汉奥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万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慧峰,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前行者体育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兵,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奥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前行者体育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奥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前行者体育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奥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奥风节能环保科技有��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奥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姜树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涂娅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