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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张执字第14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红,魏玉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张执字第1462-1号申请执行人孙红,女,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县黄山办事处黄东村9号。被执行人魏玉隆,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张店区东一路39号。本院在孙红诉魏玉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8850.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8)张商初字第2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