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春法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周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阳春法刑初字第29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女,1971年7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春市,汉族,文盲,个体户。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8日被阳春市公安局抓获,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阳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7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阳春市人民检察院以春检诉刑诉(2015)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十几年前开始在阳春市朝南路中国人民银行对面经营一家无店名的音像店,2014年10月份将该音像店搬迁到阳春市春城某某路18号。被告人周某某为牟取利益,在经营上述店铺期间多次向阳春市春湾镇叶某某、双滘镇陈某某、圭岗镇黄某某等人贩卖淫秽色情影碟共计145张。被告人周某某以每张1.5元的价格购进色情影碟,再以每张1.8元或2元的价格批发贩卖,非法获利400元。公安机关从叶某某、陈某某和黄某某处共查获145张色情淫秽影碟,经阳春市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鉴定,其中121张是淫秽视频影碟,21张是色情视频影碟,2张为卡通片,1张已经损坏。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叶某某、陈某某和黄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及方位图,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视频音像审查鉴定书,办案说明,证明,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周某某亦供认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淫秽物品仍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犯罪后的悔罪表现,考虑到被告人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可对其适用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提出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视其在庭上的认罪悔罪情况考虑是否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晓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