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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张执字第28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杏园支行,淄博市张店特种水泥厂,淄博龙洋实业总公司,淄博新鸿鑫建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张执字第2810-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杏园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东四路与309国道交叉口。被执行人淄博市张店特种水泥厂。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南沣村。被执行人淄博龙洋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南沣村。被执行人淄博新鸿鑫建陶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南沣村。本院在执行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杏园支行诉淄博市张店特种水泥厂、淄博龙洋实业总公司、淄博新鸿鑫建陶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738073.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6)张民初字第50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