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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初字第3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广安市富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骆风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3763号原告广安市富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西溪路136号世博花园134-16号。法定代表人邓丽君。委托代理人谭东五,男,汉族,生于1947年3月10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骆风荣,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4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市富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骆风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市富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市富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张小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