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韩x危险驾驶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州刑初字第20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x,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肇州县房产管理处工作人员。2015年7月20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肇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7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肇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肇州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韩x危险驾驶一案,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州检诉刑诉(2015)14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简易程序审理条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洪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肇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韩x无证醉酒驾驶黑EXZ0**灰色大众朗逸轿车,从肇州县肇州镇丽水街行驶至肇州镇油田南路与南三道街交叉口处时被公安干警截获。经检测,韩x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8.61mg/100ml,属醉酒驾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x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韩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韩x无证醉酒驾驶黑EXZ0**灰色大众朗逸轿车,从肇州县肇州镇丽水街行驶至肇州镇油田南路与南三道街交叉口处时被公安干警截获。经检测,韩x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8.61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调查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韩x系被抓获归案,成年人,无涉嫌犯罪行为记录,经系统查询无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2015年7月20日,肇州县公安局因韩x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2、被告人韩x的供述与辩解,供述的内容与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3、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鉴定文书,证实送检的韩x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8.61mg/100ml。本院认为,被告人韩x无视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韩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崔玉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小雪法条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争,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已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已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