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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金华丁丁实业有限公司与温岭市捷达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华丁丁实业有限公司,温岭市捷达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822号原告浙江金华丁丁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志龙。被告温岭市捷达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华丁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捷达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华丁丁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华丁丁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8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浙江金华丁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沈松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叶晓盼 来源: